厂房出租税收分类编码

来源:www.cddwang.com 作者:厂多多 发布时间:2022-12-07 浏览量:339
 厂房出租税收分类编码:
 
(一)按租赁时间分类
 
1、短期租赁
 
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租赁业务。如临时租用、季节性租用等; 2以一次为纳税义务,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一次性缴纳租金。如企业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需将现有生产车间或办公用房改作他用而发生的租房费支出、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一次性支付一年的租金等; 3以年为纳税义务,但每次支付的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住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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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期租赁
 
1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不足三年的租房费用支出。如企业在较长时间内(1年以上、3年以下)多次发生住房费用支出的,应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若累计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据实列支;若累计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30元的,可按零星支出在税前扣除;若累计金额超过30元以上且未超出年度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据实列支; 2对于跨年度支付的租房费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3对上述以外的其他长期租赁费用应在取得相关凭证的基础上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或申报所得税时扣除。
 
3、混合型
 
即上述两种类型的混合类型。(二)按承租对象分类
 
1、个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代表及股东等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3)对个人转租取得的所得允许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三十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的下列所得:(七十六)、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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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
 
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均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采取转包、分包方式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使用设备过程中发生的设备维修费用可以列入成本项目计提折旧;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5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采取转包方式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所实际收取的人工费和保险费不得重复计入成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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