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有哪几种?

来源:www.cddwang.com 作者:厂多多 发布时间:2022-11-10 浏览量:96
 厂房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有哪几种?
 
1、企业(单位)
 
(1)国有或集体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个人合伙制企业和非法人单位。这些企业的法人代表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果出租人是单位的分支部门,那么该分支部门应视为的企业法人。如果是自然人作为法人的,那么其本人应当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驻华机构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含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等。这类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应视为一个的法人实体,可以与其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股份制有限和股份有限;股份有限公同或者股份有限的子等。此类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也视作是一个的法人实体,也可以与其母和分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4)其他组织形式的非国有企业(包括各种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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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团体
 
(1)办公楼、学校教学用房及附属设施用房等办公用房;部队营区及其配套设施用房等等房屋用于出租的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制的房屋也属于本合同所称的房屋范围之内。(以上均不包括住宅类房屋)。对于这类房产的租赁行为不适用于本协议之规定。)
 
(2)医院住院部病房楼及附属设施设备房等等房屋用于出租的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房屋也属于本协议所称的房屋范围之内。(以上均不包括住宅类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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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业单位
 
(1)各类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使用的业务技术专用场地;(不含工厂车间),如实验室、测试室、化验室等场所用于出租的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财产不属于本协议所列明的适用范围之内。(以上都不包括住宅类 房屋 ) ;
 
(2)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娱乐休闲会所等其他商业服务业场所用于经营的场所;(不含工厂车间),如餐厅酒吧咖啡厅茶艺吧健身房美容美发中心桑拿洗浴按摩保健馆棋牌麻将社洗衣店服装鞋帽箱包店饰品店眼镜城书店报刊亭音像制品专卖店家具卖场家电销售中心五金建材装饰品批发商超等等场所用于经营性用途的场所不属于本协议的适用范围以内。( 以上都不 包括住宅 类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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