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出租合同注意事项

来源:www.cddwang.com 作者:厂多多 发布时间:2022-12-08 浏览量:106
 厂房出租合同注意事项
 
1、厂房租金支付方式
 
厂房出租方应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再向房屋产权单位缴纳租金。在租赁期间,若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则应在提前15日书面通知承租人并交还钥匙。如双方协商同意变更租期或增加租金的,应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厂房的用途
 
厂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项目;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登记备案不得用于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不得使用。

 
3、厂房租用期限
 
工厂租赁一般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类型:长期是指1年以上的租赁期;短期是指1年内的租赁期。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申请续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有关人民无偿收回该幅土地的使用权。

 
4、厂房租用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如下:以招拍挂(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其他费用:(一)或者分期缴纳下列费用:1.每幅用地有偿使用费;2.安置补助费;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二)经市、县人民批准减免的有关税费;(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四)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支付的评估费和勘察设计费等前期费用。)
 
5、厂房租用的交付时间
 
(1)新征用的集体所有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上的原有集体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拆迁补偿方案。(二)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原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三)企业搬迁改造中涉及的土地权属争议问题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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